《裁決》的意義不只是當下的決定
我作為陪審團進入了一個「法庭」,參與一宗案件的審判。這個案件是關於一個空軍軍官在面臨遭劫持的客機即將撞上有七萬人所在的足球場時,違反了上級命令發射飛彈造成機上一百六十四人死亡,這位軍官究竟是有罪或無罪?
有罪,是甚麼罪?
關於有罪或無罪是很模糊的概念,因為我無法評定他是有甚麼罪,在庭審間的很大部分時間我都很困惑應該要投選甚麼。是謀殺一百六十四人嗎?還是違反德國憲法第一條所揭示的人性尊嚴原則?在庭審中所使用的條例或辯證一直在這兩個罪名中反覆跳躍。如果是關於謀殺,按軍官意圖的論證,包括他曾經有試想過自己會在類似的情境下擊落客機、他認同前國防部長不應該廢除以國家安全為優先考量超越法律的特殊手段的言論、他無法回答在同一情境下如果他的親人在客機上是否會採取同樣手段,以及控方提出的擊落客機與否的第三個選項——疏散足球場內的人。先不論軍官有沒有想到這個方法,但客觀上這不是一個陷於兩難的選擇題。而且軍官是在完全自覺、高度清醒的狀態下去做決定的,他堅信他做的是對的。所以如果論謀殺,他一定有罪。
但除了這些有關謀殺的論證,還有更多比重是放在是否違反憲法方面,從而引伸出更多的哲學性問題,包括人的生命有絕對的價值、人不能作為一個客體,犧牲少數保障多數等。這些論證慢慢導向我在想:是要投票恢復「以國家安全為優先考量超越法律的特殊手段」的法例?或是這一條法例是否合理?或他在本案情境下違反「憲法第一條所揭示的人性尊嚴原則」是否可以被接受?在最後的結案陳詞中,控辯雙方以人性尊嚴及兩罪相權取其輕為各自的論點,而不是擊落客機的意圖,這令要裁決的罪名更模糊了。
還原真實,是甚麼真實?
最後經過控方一輪那麽聲情並茂與影像結合的結案陳詞,其實無論甚麼控罪,都可以定論軍官一定是有罪的,只是差在刑罰的輕重。而辯方無論是庭審間的輕浮狀態,或是結案後的一種拉票無力感,令到整個辯論或法庭設定突然變得很薄弱。在現實法庭中,這類過於輕浮、不切實際的表現,就像辯護律師那樣藐視法庭,真的可以輕易脫身嗎?
關於道德思辯,像鐵道電車難題一樣,只要有設定合適的情景,我們就可以代入討論及思考,那麼法庭的意義又在那裡呢?法庭的特質顯然與其他場域,例如辯論場是不同的。先不說在這個本意為嚴肅討論的劇本上加上過多的戲劇性處理是否適合,而是演出的多處呈現令裁決的天秤偏側了。包含中間加入跳舞訪問環節,最後差強人意地解釋為這是軍官被判無罪時會上的節目假想、現場以直播投影放大軍官緊張不安神情等,都是一些有偏頗立場的呈現,進而影響觀眾的判決。這些呈現顯然已經不考慮維持控辯雙方在法庭上的公平性。或者這個呈現更側重於在嚴肅的法理論證上,加入娛樂元素令觀眾不覺沉悶,就像控辯雙方辯證呈現的天秤一樣,劇情呈現娛樂性的重量要比議題呈現完整度要大。但對於這樣一個道德思辯的劇本,這個劇本原來想我們思考的東西,有因為演出的處理更突顯或是減弱呢?
結語—觀點與角度
我的投票是無罪。雖然整個案件審理中,都是理性地覺得所有證據也顯示軍官的意圖符合謀殺,他有罪。但到後來他自辯時,他提到軍人犠牲這一個論據。他被灌輸的知識,是軍人也在為國家犠牲。在我的角度來看,國家一早就先以國家安全為由去指使軍人付出,先不說他的家庭背景或是自願的,但德國在本案設定的年代背景下其實還有實行義務兵役制。國家以政治考量或國家安全為由,而以法律要求國民需要成為一個武器,那這也是在犠牲少數。徵兵制的本質是一種軍事奴隸制度,這是違反個人意願的。為了國家主權被迫獻出人身自由、思想自由等等基本人權,甚至必要時連生命權都要被迫獻給主權國家,難道不是也淪落為國家行為的純粹客體嗎?即使這是法律上列明的指示,但這仍然違憲。
在本案件的情景中,我們可以看到德國社會特殊的歷史背景。鑑於納粹時代種族淨化與優化的政策,使德國人在現代社會面對「犧牲少數保障多數」的抉擇時,帶著更多政治道德上的掙扎。就那一點掙扎讓「犧牲少數」的命題更顯尖銳,也更使德國在戰後為保障少數的權利和尊重人權所做的一切努力更衝擊。
無論案件的情景,或以上的事件,都是在對我們作為「人」的探問:甚麽才是「對的」?
對於每個人而言,可能都會有不同的答案,但有罪無罪的二元問題使得答案非黑即白,致使我們必然要在短時間內做出判斷,而擱置更深層的探討。在對錯的背後,我們應該思考:我們要拿甚麼理據來支持我們的選擇?這些理據,所代表的不只是軍官的有罪無罪問題,也代表着我們面對法律秩序以及主體尊嚴的態度。
如果在演出中,有一個環節可以讓陪審團進行討論,會不會使這個「裁決」更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