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文化遺產活化策略觀察──淺談空間與「文化」
至此,我們不難總結出「文化遺產」再利用的傾向:文創空間等消費場所、理論上供大眾使用的圖書館、及以官方權力定義的博物館。
文化能否等同這一切?回想「愛都再利用」計劃裡,政府提出「讓學生看著塔石跳芭蕾舞」、咖啡店、全天候恆溫泳池(先不談它多不切實際)、展演廳等構想?文物再利用的使用者該為何人,做運動的青年人、文化消費者、或遊客?當「文化」成為支點,以供政府分配空間資源,這裡的「文化」,至少涉及兩個問題:
如何定義文化,什麼才算是「文化」?以及,創造了一個空間,等不等同創造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