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的邊界 —— 2024 澳門劇場研討會記錄
人的感覺和記憶會隨時間而改變,一兩年前寫的劇評,過了一段時間回想劇評和這個劇,我會記起一些或忘記一些。多點自我對話,回看自己的劇評,也是很好的深化方式。另外就是保持原則,做劇評要有良心,憑良心說話,有根有據。當然做製作也要有良心,不要拿質素不好的表演出來,被人說了又不開心,有良心是很重要的。
人的感覺和記憶會隨時間而改變,一兩年前寫的劇評,過了一段時間回想劇評和這個劇,我會記起一些或忘記一些。多點自我對話,回看自己的劇評,也是很好的深化方式。另外就是保持原則,做劇評要有良心,憑良心說話,有根有據。當然做製作也要有良心,不要拿質素不好的表演出來,被人說了又不開心,有良心是很重要的。
我常覺得,當人們說「劇評人的專業性」時,其實是一種質疑,但劇評人無疑每一天也在面臨質疑。其實這很平等,你排一個戲出來,也是每天等待被人𠝹櫈,也沒所謂專不專業的劇評人,最專業的劇場大師也會排出難看的戲。只有一個一個好看的戲,和一篇一篇好看的文章,而不是專業劇評人寫什麼都是好的。我們要破除一些迷信和崇拜,找到自己的價值。
如果大家有留意澳門劇場發展,早幾年流行一種劇本叫新文本(New writing)。它的形式是去除指派角色和台詞,也不標註戲的發生地點,有人把這叫「去空間」和「去角色」,但我沒有這麼悲觀,我認為這只是留下一些模糊空間,讓人和空間都處於不穩定的狀態。這也頗像過去幾年澳門劇評的狀態,這也是我訂下這題目的原因,澳門劇評也出現了新的狀態。
我們一直在官方和非官方、資助與非資助之間遊走,作為一個受資助的機構,我們在一些人眼中會被認為是某種官方的代表,我也明白有些朋友覺得自己未必需要在加入組織的狀態下書寫。我們作為組織也會被視為某種中心,並透過成為中心爭取更多資源,這固然有利有弊。現在環境也太複雜了,所以我們也在不斷遊走的狀態。
前幾天我們編輯部在討論,究竟我們的「前沿劇評」在哪裡呢?我們都在感概廣州沒有引進國外前沿的劇目,也沒有北京上海那樣的生態,也沒有本地的先鋒的舞台大作,到底哪裡可以有前沿的評論?
機構策展最終必然是支持性的,但批評可以是非支持性的,當批評被包覆在機構策展裡面,揮出去的力量就有可見的限制,因為機構很難否定自己。這種矛盾也許是造成評論者無力感的來源之一。如果批評的另一個意義是「對權力說真話」,當代社會又像韓炳哲所說:「新自由主義的權力技術採用了一種微妙的模式,它並不直接掌控個體,確切地說,它要做的是讓個體從自身出發,自己去影響自己,讓環境威力法則自發形成,同時,還會把這種法則詮釋為自由。自我優化和征服、自由和剝削都合而為一……自由和剝削合二為一的權力技術,成了一種自我剝削的形式。」所以我們愈來愈難區分什麼是被建構的慾望,什麼是真正的自由。
叫不出年份的中文月曆依然掛在牆上,各種生肖的圖案作為家裡的裝飾,她照舊地叫它們做「月份牌」;處處放著老字號月餅盒和陳年調味罐,裡面收藏著數量難以數清的紙類物品。牆上尤其醒目的是,一張女兒的大學畢業照,那種她稱為「西人」的拍照方式和背景:七三面,四方帽,燦爛的笑容,一副專業的模樣,是他們異鄉人最大的驕傲。
去年Hervieu轉任為巴黎2024奧運會的文化總監,並把舞蹈雙年展交棒給年輕的Tiago Guedes——他也成為舞蹈雙年展歷史上的第三位藝術總監——來自葡萄牙的Guedes曾是一名優秀的舞者和編舞家,今年九月是他首次策劃里昂舞蹈雙年展,為這個歷史悠久的節慶注入新的活力,開啟令人期待的篇章。
第二階段的香港駐留,我們踏入製作,面對更多現實層面的摩擦:如何設計和劃分舞台、怎樣深思音樂與舞蹈的關係、燈光設計與想像的距離,創作材料是否適合面對香港觀眾的考量⋯⋯如何在有限的時間、爆裂頭顱的可能、從中協調和選擇,並結合至表演中倒數午夜的一剎,將意義膨脹。
跨媒體藝術家羅玉梅和舞蹈藝術家楊怡孜,各自在括號及引號裡填充一句話,最後成為了合作的作品標題。二人今次的創作可被視作獨立的、亦有相互呼應的部分,像兩句話有了平滑的因果關係,輕易地接上對方的話,如此順理成章。
讓我們來大膽設想一下:《少數民族》若不是遇上二〇二三年而是九〇年代的香港觀眾,那麼作品的戲謔風格和表演策略,可會是當年香港實驗劇場觀眾相當熟悉的藝術語彙。在那個年代,不少藝術家處理對未來的未知和挑戰時,瘋狂有火,玩得起也玩得真。
疫情打斷過她與人和城市的聯繫,解封後又迎來一個未知的面貌。我們談起,或許,這種融入又抽離的狀態,也就是一個異鄉人註定的日常;「遊」者是帶著旗子上舟的人,總是在路上,而樹立的旗子是甚麼?究竟是示人或是告己?也是每人的抉擇。
鄭冬的劇場攝影,以及她自承對環境劇場的偏愛,潛存澳門劇場的城市性格。在不同相片中,表演者不同的動作所凝縮的意象,與室內劇場或戶外環境的時空,或服貼或衝突地並現,皆成為我們認識,或重新認識澳門城市與劇場的圖像索引,必然關乎留下,也關乎消失。
當一個藝術收藏家或博物館購買一齣表演時,他們獲得了甚麼?他們擁有的是表演(再現)的再現嗎?他們一旦購買了表演,就擁有了表演嗎?這種所有權意味著甚麼?買家所擁有的,是否原先的藝術家或表演者的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