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語與行動,不該是個問題—短評《決定 · 性》
《決定 · 性》是“第十屆澳門文學獎”戲劇組冠軍作品,被搬上今年(二○一五)澳門藝術節舞台後,五易其稿,最大差別在於,原作(四場戲)聚焦於篇幅最長的第二場,集中描述雙性人幼年生理與心理困境,並且在校方、母親(同時代表公衆目光與壓力)、催眠師(心理觀點)、醫生(科學觀點)多方辯駁中,投射雙/變性人難為與為難的生存選擇。而搬上舞台的版本,增加兩場戲,分別為主角手術成為生理男性後,與妻子、男同志之間的生活與爭執,這兩場戲顯然延伸了雙/變性人成長後,更為糾結難理的未竟課題,就戲劇行動(情節)來說,幼年時的無助迷惘,延展出更艱難的終生埋藏,形塑主人翁更完整的生命樣態,是合理的考量。只是,這兩場戲僅停駐於口語爭執,缺乏進一步交辯,徒讓戲劇行動滯止,反而稀釋了原作關於性別決定論的思辨,增易或刪修之間,一得一失,孰為可惜。
就舞台版來說,導演讓催眠師與小女孩對話這場戲改置於最末,即回應了全劇觀點,個體如何選擇性別,誰才具有決定施行/評斷權力。同時,這個回視觀點也通篇顯現於舞台呈現手法上,舞台以上下兩層切割時空,上層作為回溯,以平台推縮宛若記憶融進融出(Zoom in/out),也像海馬體容器,將不欲人知的記憶包藏於匧內,既知與未知同被包覆於舞台上,是帶領觀衆不斷藉由回溯進入黝暗密室的甬道。只是,上層平台過於高踞,不利於觀賞視線之餘,燈光也未能輔助記憶印象之光譜的可能,常常上層是雪亮的,下層警局盤問現場反而燈光隱諱,記憶與現實的處理不同於一般理解,雙/變性人的隱匿之苦也就失了隱喻力量。
更為可惜的是,通篇缺乏表演的行動。不論是作為已變易為生理男性的主人翁,如何在身體語言上,表達陰陽莫辨的曖昩性;或主人翁與妻子於臥室一場,如何表達最難以揭露的慾望──男性不舉及女性性慾不滿足;或主人翁與男同志之間,經由揭露產生的身體平等慾望或歡愛,這些潛藏的性/別表演,一概失諸闕如。在最末一場,小女孩面對無助困惑,也只能被困於催眠椅上,任由平鋪直敘的語言道出,而缺乏表演。導演選擇話劇式的對話闡釋全劇,而放棄行動,是相信語言本身就道盡主題,還是缺少身體與慾望的想像?如此,又如何能處理性/別議題?
雙/變性人是異類少數話題,編劇選擇這個少數族群作為題材,顯然需要更扎實的理解或研究。在原稿第二場,通過母親、醫師、催眠師及少女對話,可大致了解雙/變性人的案例現象,但辯論仍不夠深入,尤其主人翁被定位為十三歲“女孩”,後被施以手術成為“男性”,十三歲孩子的意識絕非蒙昧,性別認同及生理性徵早已發展,遲至十三歲才被迫選擇,如此個案遠比外顯性的雙性嬰孩更為棘手。在成為生理男性後,如何面對異性婚姻?如何又在男同志身上享受到解放與情慾?成年後的性別認同到底如何形描?這些“異見”都有賴編劇提供更多思辨。一方面,讓觀衆藉觀戲理解陌生他者,也進一步讓人進入非二元性的性別世界;另方面,不論原創作或舞台二度創作,編導都指向主人翁似乎更願意選擇作為“心理女性”,這個與手術檯相悖的結論,很快地拋給觀衆,看似反駁了當初“決定性”的權力者,但如此反反證,必然駁斥了二元論,因為,終究,性/別的二元論回到“決定”的二元論,並沒有其它觀點及其延展。
面對性/別題材,既以議題(決定的權力)切入,其難題與選擇,除了現象描述,有必要增加更多個體抒發與自我揭露,如此想來,主人翁(成年男子及幼年女孩)的表演(言語與行動)才是重點,編劇進行修編,似乎才是繼續打磨的方向。
本文章於2015/6/11刊登於澳門日報:第E04版:演藝 言語與行動,不該是個問題